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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农业水费的思考

[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9-22 00:00|点击数: ]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涉农收费更加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近年来,相关各方对农业水费的讨论越来越多,请求政府减免农业水费的呼声越来越高。每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都会涉及此议题。但农业水费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问题,不能简单地一免了之。应该在合理确定水价的同时,根据不同地区农民的承受能力收取,缺口部分由各级财政足额补贴,以实现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

1  四川农业水费情况

1.1 农业水费收取情况

我省目前农业水费计收方式主要为灌溉受益田(土)按亩计收,部份灌区按用水量计收。收取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委托县、乡(镇)财政代收;二是灌区采取自收;三是成立了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灌区,通过协会进行收取。近几年,我省水利工程每年提供农业灌溉用水大约150多亿立方米,灌溉农田面积约3700多万亩。按照现行收费标准,2008年全省农业水费应收32660.22万元,实收28576.17万元,实收率87.5%2009年全省农业水费应收32179.65万元,实收28811.07万元,实收率89.5%2010年全省应收农业水费31748.63万元,实收26224.36亿元,实收率82.6%。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实际收入减少的情况下,水费优先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用于工程维修养护的投入相对较少,仅能维持工程低水平运行。

1.2 免交农业水费情况

2005年全面免征农业税后,四川省财政状况较好的一些市、县已经开始探索农民免交农业水费即农业水费由财政转移支付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截至2010年底全省已经有乐山市各县(市、区)、成都市温江区、龙泉驿区、都江堰市、郫县等县(市、区)农民农业灌溉用水不再缴纳水费,水费由当地财政转移支付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2  免征农业水费带来的影响分析

免征农业水费,此举有其积极作用,一是减少了农民的生产成本,得到灌区受益群众的欢迎;二是减少了水管单位的工作量,使其可以集中精力抓好工程管理工作。但从长远来分析,对节约用水、工程维护、尾部灌区用水等带来负面影响,值得我们去认真研究和思考。

2.1 与相关法规政策要求抵触

《水法》指出,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免征农业水费与《水法》及国家大力推行的计量用水、节约用水,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政策相违背。2000多年来,举世闻名的都江堰之所以能持续焕发青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灌区人民继承和发扬了缴纳农业水费的优良传统,给千年古堰良性运行提供了坚强保障。如果农民不交水费了会使世代努力培育的水资源有偿使用理念、水商品意识等价值体系受到严重冲击甚至丧失殆尽。

2.2 不利于节约用水

目前我省大水漫灌的现象十分普遍,2009年我省总用水量223.46亿立方米,其中农业灌溉用水123.64亿立方米,农业灌溉用水占用水总量的55.3%,农业节水的潜力非常大。水价杠杆和水费收取机制可以有效促进节约用水,我省实行计量用水的武引灌区亩均农业灌溉用水最高限价42元,亩均用水200立方米左右,实行非计量用水的都江堰平坝灌区亩均农业灌溉用水水价28元,亩均用水500立方米左右。如果对农民农业水费实行免征,农民没有节水动力了,上游敞开用,下游等水用, 最终将会助长农业用水浪费,同时可能导致更多的用水矛盾和水事纠纷。免收灌溉水费短期看减轻了灌区农民支出但从长远分析却助长了用水浪费现象形成不收水费-用水浪费-水资源短缺的恶性循环。

2.3 引起新的社会不公

我省目前还有近一半的耕地得不到有效灌溉,还处于靠天吃饭的境地。就实际情况而言,水利工程灌区的自然、经济条件、农民的收入水平明显好于非灌区。对用水条件,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灌区农业水费实行免征,而缺乏对非灌区的对等扶持、补偿政策,没有体现出财政对公共资源进行再分配的公平性、普惠性,必然引起农村新的社会不公,不利于农村稳定。

2.4 不利于工程的良性运行

长期以来农业水费一直是灌区管理单位的主要经费来源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仍将是灌区工程良性运行和水管单位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经费保障。农业水费免征后,灌区管理单位的良性运行将受到影响如果没有稳定的经费保障灌区管理单位将面临严峻的生存问题连最基本的运行都难以维持更谈不上及时对水利设施进行维修养护。

3  农业水价及农民水费承受能力分析

3.1 四川农业水价执行情况

我省的农业供水价格是按不同灌区制定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物价、水利部门制定大型灌区的农业水价,市(县)物价、水利部门制定中(小)型灌区的农业水价。我省多数灌区2000年农业水价在1985年的基础上第一次上调6%2001年第二次上调10.85%2003年第三次上调19.15%2003年以后全省农业水价没有调整,目前仍执行2003年制定的农业水价计收标准。目前全省农业供水价格总水平每亩约为9元,其中,大型灌区每亩平均32元左右;中型灌区每亩平均12元左右;小型灌区每亩平均4元左右(其中部分小型灌区不收水费)。

3.2 水价标准远低于供水成本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联合颁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供水生产成本、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以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由于我省丘陵、山区面积占90%左右,水利工程建设投资偏高,新增一亩有效灌溉面积投资达5000元以上,致使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普遍偏高,全省水利工程现行农业供水成本每亩高达80元以上。

我省经济欠发达,自然灾害频繁,农业生产成本逐年逐年增高,农产品价格偏低,致使农业生产效益低下,农民的农业收入增长缓慢,农业用水户的经济承受能力有限,因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现行农业水价计收标准普遍低于实际供水成本,现行农业水价计收标准平均仅达2001年测算供水成本的三分之一左右。我省都江堰龙泉山灌区2001年测算农业供水成本为每亩105.04元,而现行农业供水收费标准为每亩40.37(含伤残补助费等5.37元),仅占供水成本的38.4%;绵阳市武引灌区2001年测算农业供水成本为每亩150.62元,而现行农业供水收费标准为每亩42元,仅占供水成本的27.9%;乐山市沐江堰灌区农业供水成本为58.5/亩,实际收费价格为20/亩,占成本的34.2%。广安区的全民水库灌区、岳池县的响水滩水库灌区农业供水成本为58/亩和56.25/亩,实际收费价格为自流灌溉19.2/亩,分别占成本的33.1%34.1%

3.3 农民目前灌溉水费承受能力

通过我省典型灌区受益群众问卷分析表明,农业水费在农民人均年收入2%5%左右,大部分灌区群众可以接受。国内一些调查资料显示,农民对水费的经济和心理承受能力为:农业水费占到年收入的4%6%,占农业投入的10%12%2010年我省农村居民全年人均纯收入5919元,农业水费占到年收入的12%,农业水费占整个农业生产性支出的比例占8.4%。可以说目前我省现行农业水价和水费仍然处在农民可承受的范围内。但是,要按照《水价办法》提高灌溉水价到补偿灌溉供水全成本水平,灌溉水价还要成倍增长。据测算灌溉水价上涨10%,相当于农民人均纯收入下降0.5%,如果按照灌溉供水全成本的灌溉水价政策目标,农民的人均收入水平将下降4-5%,这个数正好与近年来农民人均年纯收入增长率接近。也就说,全成本灌溉水价政策将会阻止农民收入增长的步伐,加剧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因此,水价和水费政策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农民的实际情况,当前要按供水全成本向农民计收灌溉水费是不现实的。

4  政策建议

4.1 加大对农业水费征收力度

农业水费是供水生产单位的经营性收费,是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和水管单位正常运转的主要经费来源。对于保证灌区水利工程的正常、安全运行及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省的水管单位均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收取的农业水费一般80%左右用于供养人员,其余用于工程维修。

2001年财政部、国家计委以财综[2001]94号规定,水利工程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农民使用了水利工程提供的农业灌溉用水后缴纳的农业水费,是和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等农资产品一样的生产资料,使用水利工程供应的水,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是必需的生产性支出。

农业用水收费在我国有久远的历史,都江堰等许多古老的灌区由于有比较严密的岁修和水费征收制度,历经千年而不衰。灌溉水费的收取无论从经济、法律、法规、政策的角度还是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角度都是必要的。因此,应加强宣传,加大征收力度,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4.2 科学核定成本水价

应定期开展供水成本测算和审核工作在准确核定供水成本和合理利润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状况的改变确定不同时期的供水成本分步、分类、及时调整水价,才能实现灌区良性运行。

4.3 建立农业水费政府补贴机制

在考虑农民承受能力基础上计收水费的同时,政府进行一定的水费补贴是非常必要的。水价制定应采用成本水价=用户承受能力+政府适量补贴的模式,实施农业水费计收与政府补贴结合。建立农业灌溉水费补贴机制:农民仍按现行农业水价标准及时足额缴纳水费,现行水价与灌区成本价格的差额由财政足额补贴。

4.4 加快末级渠系建设

应创新机制,加大对水利建设特别是末级渠系建设投入,切实解决好渠道最后一公里问题,努力提高灌区灌溉保证率,增强群众对灌溉用水的满意度,引导农民自觉缴纳灌溉用水水费。同时,要加快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步伐,切实减轻农民水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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